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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取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律師調查取證有利於控訴與辯護職能之平衡。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律師主要是為了保護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而參入訴訟中來的,律師是站在被告壹方的立場上,在法庭展示與檢察官抗衡的勢力。而律師調取的有關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產生實際影響的證據,是實現控辯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碼;最後,有利於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和真實性。盡管法律要求追訴機關對被告人有利與不利的證據要壹並收集,但更多情況下檢察官關註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視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這時候,就需要律師通過行使調查取證權的過程來收集這些證據。同時,辯護律師的調查活動,可以對司法機關收集證據的活動起到監督作用。避免那些非法證據進入法庭程序並被采納為裁判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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