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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去檢察院閱卷意味著什麽?

法律解析:律師到檢察院閱卷是指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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