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的規定,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的;
(三)未提前向委托人提供異地辦案差旅費預算、出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提交代委托人支付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保管和使用律師服務專用票據、財務票據和業務檔案的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