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