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又稱“米蘭達警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時,有權保持沈默,拒絕回答。
如果警察在審訊過程中沒有事先給米蘭達警告,那麽被審訊者的供詞不得作為進入司法程序的證據。自米蘭達案判決以來的30多年裏,這壹法律規定現已為美國的婦女和兒童所熟知。所以嫌疑人被捕後,壹般會說“我要和我的律師談談”或者“在和律師談之前我什麽都不想談。”
擴展數據:
“米蘭達”案的焦點是被訊問人所作的供述及其簽字的供述是否應當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庭審認罪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庭辯論的焦點。
很多情況下,警方找不到所有的犯罪物證,比如兇器等作案工具,或者根本沒有證人。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成為主要甚至唯壹的證據。從警察的角度來說,最大限度地從嫌疑人群中提取有罪證言是首要任務。
但這樣壹來,往往很容易讓警察濫用職權,形成不公正的監獄。根據這種情況,美國最高法院在過去幾十年裏通過了壹系列判例,制定了壹套法律來限制警察在審訊過程中濫用權力。“米蘭達警告”對教育程度低、經濟窘迫、對法律了解不多的人尤其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