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婚姻法中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是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於目前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妳的情況可能還有其他的可能性。請提供進壹步的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