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風險代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本費用,其余的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支付律師服務費的目的、效果和時間、比例、條件等事先約定。
3.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約定支付費用;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將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