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勝於雄辯。需要指出的是,物權眾籌與非法集資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上看,物權眾籌其實是壹種團購模式,所有項目都不是以股權或資金作為回報收益。
其次,項目發起人不能向投資人作出任何資金收益上的承諾,而是以實物作為回報。本質上看,物權眾籌是壹種購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