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共識。但是,如果雙方是因為被壹方欺騙而簽訂合同,那麽合同的效力是有瑕疵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正當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簽訂合同後,如果發現被騙,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補救:
1,報警
有證據證明對方涉嫌合同詐騙或者欺詐的,公安機關應當刑事立案。被騙壹方的涉案財物會被公安機關查封、凍結,涉案人員也會被采取強制措施,可以極大地保護受騙壹方的合法利益,防止財產轉移。
2.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合同。
如果受騙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在簽訂合同時被對方欺騙,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合同,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通過合同取得的財物應當立即返還,欺詐者還應當承擔被欺詐方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47 -151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都屬於可撤銷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詳情如下:
1.基於重大誤解簽訂合同;
2.壹方采取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3.第三人欺詐,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4.壹方或第三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簽訂合同;
5.壹方利用另壹方的危險和缺乏判斷力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