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與原律師事務所辦理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
申請本地變更執業機構的律師,應當向擬變更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局出具的申請人不存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2)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或合夥關系並完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受申請人的證明和勞動聘用合同;
(4)北京市律師協會審核的執業經歷證明。
律師在當地申請變更執業機構時,應當如實填寫《變更執業機構申請表》。
區縣司法局應當自收到變更本地律師執業機構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區縣司法局提交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執業機構的決定。
準予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