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律師的執業範圍是“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這句話的意思是,律師代表已被簽發《逮捕決定書》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不是作為擔保;
其次,刑事拘留期間或者宣判後,不屬於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範圍;
第三,如果代妳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必須與妳簽訂代理合同,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在價格核定的收費標準內協商收費,並出具正式的收費票據,否則屬於私人案件,律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問題。
此外,《公安部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罪、暴力性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