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以及其他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
其目的是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濫用強制措施造成侵犯人權的負面影響。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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