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類精神病人之間的部分精神病人。與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這類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作為精神病人,這種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畢竟減弱了。所以我國刑法規定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