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壹個半月後,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必須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檢察院接受訊問,核實案情。至於要不要取保候審,不好說,因為檢察院會根據案情決定是否繼續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有錯誤的,直接羈押;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繼續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