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或者有其他違反黨紀的行為,成員有相同意圖的,按* * * *違紀處理;對玩忽職守、違反紀律的成員,根據其在集體違紀中的作用和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擴展數據: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雖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然後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黨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他們的黨員權利是可以恢復的,並且應當及時恢復。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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