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可以發給被告家屬。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
刑事判決書不及時送達對被害人的傷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對被害人訴權的損害;
2.物質損失;
3.訴訟利益的影響;
4.對被害人身心造成二次傷害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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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