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章用電罰款的規定根據《供用電條例》第三十條,下列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用電和用電秩序的行為,屬於違章用電;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用電量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的;
3、擅自超計劃分配用電指標的;
4.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經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經封存的電力設備;
5.擅自遷移、改動或者擅自運行供電企業調度的電力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和用戶受電設備;
6、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將電源或自備電源引入、接入電網。
對上述違法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法事實和後果追繳電費,並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擴展數據:
第八章供用電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取得供電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
二、擅自進入或跨越供電營業區。
三、擅自對外供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供用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