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1)壹般來說,刑事判決生效後,罪犯被送入監獄服刑。2)如果提出上訴,將在二審判決生效後,根據剩余刑期判斷是否需要送入監獄。剩余刑期不足3個月的,在看守所執行,超過3個月的,分配到特定監獄。
監獄,廣義上是指關押所有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狹義上是指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的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