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縣級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實踐應用;
(2)律師資格證書或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在外省市或軍隊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的,提供律師資格檔案或法律職業資格檔案);
(三)北京市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試的材料;
(4)身份證復印件;
(5)人事檔案關系證明;
(6)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日前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8)勞動聘用合同。
(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用人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以及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職稱證、工作證。
2.受理申請的區縣司法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北京市司法局。
3.北京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區縣司法局提交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4.準予律師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