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上述規定以外的犯罪的案件,由分院、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省人民檢察院請示同級政府外事部門後,決定批準逮捕,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關於辯護,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並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
4.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提交書面陳述或者在卷後記錄其口頭陳述,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5.關於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