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常見的危險駕駛罪是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80 mg /100 ml以上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133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 mg /100 ml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的高速公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嚴重超員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不構成其他犯罪的(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依照刑法133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後,我國對危險駕駛的打擊力度比較大,危險駕駛罪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非常復雜。建議當事人還是可以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