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由辦案機關確定,最低不得低於壹千元。
第八十三條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04年第12號令),犯罪嫌疑人存款的起點金額為人民幣壹千元。公安部127)。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受到的處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
3.只要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規行為,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時,保證金全額退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令第97號)第97條。公安部125)被取保候審人員未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或者再次故意犯罪,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本文內容由百度知道網友胡海天2014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