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包括:
1,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明知自己是無辜的而使其受到追訴,並且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進行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或者掩飾自己的犯罪事實;
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無罪而使其受到追訴,明知自己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客觀上講是刑事訴訟中徇私枉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