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刑事案件提起上訴的程序是什麽?妳可以看看下面的內容。第壹,提出投訴的時間。(1)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申訴超過兩年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①原審被告人可以無罪釋放;(2)原審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③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第壹,投訴的主體,即誰有權利提出投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投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註意的是,上訴不同於上訴。上訴是指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上訴,但他們有獨立的上訴權,近親屬上訴時不需要被告人同意。第三,投訴的管轄,即投訴的正確主體應該向哪個部門提交投訴。對生效刑事判決的上訴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管轄,即不服生效刑事判決的上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由申訴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受理。申訴案件受理範圍如下:1。刑事檢察部門對不服人民法院壹審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有管轄權。2.監獄檢察部門對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仍在執行中的上訴有管轄權。3.申訴檢察部門管轄對人民法院已經執行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仍在執行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第四,上訴的形式要求是1。必須有對生效刑事判決的申訴;2.有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生效法律文書;3.申訴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新證據是指審判時沒有收集到的、足以影響最終判決和量刑的證據;(二)證明案件定案、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證據。(三)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證據。(四)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證據。(5)證明審判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證判決、裁定的證據。以上內容詳細補充說明如下:(1)。在上述(2)中,“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是指:①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是虛假的;(2)案件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三)未采納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四)證明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為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證據;其中,“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是指:①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認定的證據有矛盾;(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相互矛盾的;(3)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行為性質的證據相互矛盾的。(2)上述(3)中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①引用的法律條文有錯誤;(二)適用無效法律的;(3)違反法律關於恢復力的規定。(3)上述(5)中的“程序違法”是指:①審判組織違法;(二)證據是非法取得的或者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四)依法應當公開舉行聽證,而沒有公開舉行聽證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本人寫口頭投訴確實有困難的,接待人員應當做好記錄,並有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檢察院接到刑事申訴後,應填寫《辦理刑事申訴登記表》,及時審查申訴材料,分別處理:(1)對不屬於我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應在三日內移送主管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申訴人;(二)需要立案審查的刑事申訴,承辦人應當制作刑事申訴立案審查報告,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審批;(三)對不需要立案審查的刑事申訴,制作《刑事申訴不予立案審查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人民檢察院審查刑事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檢察官進行。對決定立案審查的刑事申訴,應當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卷宗,並制作“閱卷筆錄”。應當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審查:1、申訴人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或者能夠改變原結果的證據、原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3、原案應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有遺漏;4.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5.處罰是否適當;6、有無違反案件管轄和其他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經審查,認為原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擬定調查方案,補充調查。調查收集證據時,可以詢問原案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制作刑事申訴審查筆錄,確認無誤後,由被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審查刑事申訴案件時,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體、屍體的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結論進行審查,也可以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或者補充。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終結,承辦人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報告,結案標準為:1,原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已經審查清楚;2.投訴人提出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已經調查清楚;3.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進行了必要的補充調查;4.提出審查結論。人民檢察院應當經業務主管部門集體討論後,報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檢察長審批或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復核,認為原決定、判決、裁定正確,應予維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抗訴:1、事實不清、證據不準確、不充分;2.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錯誤的;3.定性誤差;4、處理決定不當或量刑異常。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需要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復查通知書,應當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原案被告人和有關部門。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