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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4條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判處()年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拒絕接受管理、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的。

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案例:寧波某企業員工違反指令碾壓老板被判有期徒刑壹年。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某企業員工接到老板檢查挖掘機的電話,明知自己違規,但仍按照老板的指示去做。不料老板在手術中死亡,老板家人要求賠償損失。最終,法院判處該員工有期徒刑壹年。

馬是寧波市第壹工程有限公司的挖掘機司機,2013年底的壹天晚上,打電話給馬,讓他到指定地點運送挖掘機。

馬有點尷尬,因為老板沒有按照正規渠道找別人驗車,而是讓他直接用改裝的平板車運過去。先把挖掘機通過平板車開到運輸車那裏比較危險,考慮到天有點黑,但馬覺得老板平時對自己很好,就很快到了指定地點。

馬趕到時,已經到了,把平板車停好,背對著挖掘機。據馬回憶,當時看到挖掘機和平板車,感覺平板車後輪氣不足,寬度窄,黑暗中沒有燈光,不好檢查。

但是老板沒當回事。他還安慰馬說小心點就沒問題了,並催促馬趕緊上挖掘機。為了讓馬看得更清楚,站在挖掘機的右後方,用手電筒照著。

當馬駕駛著半臺挖掘機在滑板車上想要移動正點時,整個挖掘機倒在了右後方。馬從駕駛室出來,發現的頭和半個身子被壓在挖掘機下面。

馬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與聞訊趕來的群眾壹起將送往醫院救治,但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民警接到他人報警後,趕到現場了解情況,並前往醫院傳喚馬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後由北侖檢察院以被告人馬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北侖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家屬認為,馬在明知危險的情況下仍強行作業,導致死亡,應賠償其家屬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金近40萬元。

北侖法院認為,被告人馬作為單位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同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為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駁回了原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請求。上訴期滿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人民網-寧波某企業員工因違反指令碾壓老板,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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