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是沒有刑期,而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符合壹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並且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時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有兩種形式:壹是提出擔保人。壹般人都是這麽說的。二是交押金。它通常被稱為金融保險。案件不涉及經濟的,保證金2000-50000元;涉及經濟的,按65438+涉案人數的0-3倍賠付。取保候審後,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提審時及時到達;不要幹擾證人的證詞;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違反上述規定的,沒收保證金,視情況責令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第壹,取保候審是壹種強制措施,與量刑與否無關。第二,如果法院認定沒有犯罪,當然不會判刑。第三,壹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判緩刑。
取保候審需要多少錢?
1.關於取保候審金額的規定:
以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起存額為1000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和性質、可能受到處罰的嚴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保證金的數額就確定了。
2、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
(壹)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受到的處罰的輕重等因素確定。
(二)對於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保證金數額可以按照涉案金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的壹至三倍確定;
(3)對於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間確定保證金數額的標準。
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和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核定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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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