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和評議結果: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2)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
(三)可能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同類判決相抵觸的;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法官違法審判的。
......
以下相關文件進壹步細化了四類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納入“四類案件”的案件:
(1)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包括:
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商品房銷售、房屋拆遷、民間借貸、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等涉及民生的民商事案件1件。;
2.涉黑涉惡、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利益相關者犯罪;
3.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行政案件。,可能導致群體訴訟;
涉及本市重要行業、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的群體訴訟案件;
有集體上訪傾向的5起;
6.選民資格案件、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
7 .可能引起或正在引起輿論的案件;
其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2)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包括:
1涉及政治安全、國家外交、國防安全、民族宗教、社會穩定、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訴訟案件和新型案件;
2.院長發現依法需要再審的案件;
3 .可能對政法機關形象和執法公信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4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案件處理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
5.合議庭意見分歧較大,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後仍難以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
6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宣告無罪的案件、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判處緩刑的案件、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職務犯罪大案要案、涉外、涉僑、涉港澳臺犯罪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人員等特殊主體犯罪;
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適用法律的案件,需要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壹年以上未了結的案件或者被告人被羈押三年以上的案件;
9 .重大敏感案件等。
(3)可能與類似判決相沖突的案件包括:
1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
2.可能與上級法院發布的案件和裁判指南相沖突的案件;
3 .可能與本院或上級法院生效判決相抵觸的案件;
發回或指令再審案件;
5壹是二審承辦法官爭議較大或合議庭爭議較大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法官違法違紀的案件,包括:
1當面或書面反映法官與當事人、律師、訴訟代理人有不正當往來,或者案件久拖不決、久拖不決、判決不公,或者院長認為可能涉嫌違反審判紀律的;
2.紀檢監察機關或者部門發現法官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或者接到舉報後認為可能涉嫌違法違紀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