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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引渡條約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的進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在電視和廣播中了解壹些引渡條款,但是很多人並不是很理解。他們只是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犯罪,有人逃往國外,我們無能為力。讓我給妳介紹壹下什麽是引渡條約。

什麽是引渡條約

引渡條約是指壹國應另壹國的請求,將在其境內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移交給該國審判或懲罰的行為。它是國家間刑事司法協助的壹種形式。

請求引渡的對象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所屬的國家。在個人優越感的基礎上。

2.犯罪發生的國家。在地域優勢的基礎上。

3.受災國家。基於保護性管轄權。如果幾個國家同時就同壹罪名請求引渡,被請求國該怎麽辦?總的規則是:犯罪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如果有幾項罪行,根據被請求國的法律,發生最嚴重罪行的國家優先;如果同樣嚴重,就按照請求的先後順序決定。

引渡的對象

引渡的對象是指被另壹國指控犯罪的人。可以是請求引渡國的國民、被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無國籍人。其中,被請求國國民,除英美少數國家外,均拒絕引渡。英美之所以不拒絕,是因為其頑固的刑法屬地主義觀點和本國犯罪行為在外國不得處罰的原則。另壹個問題是,如果引渡對象是第三國的人,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有義務通知第三國嗎?理論上有區別,實踐上沒有規律。總的趨勢是,根據領土優勢,請求國沒有通知義務;根據第三國的人身優越權,特別是保護華僑的權利,被請求國應該通知,但不是義務。

引渡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被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且必須被判處至少壹定期限的監禁,即所謂的“同壹原則”,也稱為雙重犯罪原則,或者至少是引渡條約規定的犯罪。壹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戰爭罪、劫持罪等。輕微犯罪,如警察違法行為,不構成引渡條件。此外,壹些引渡條約專門規定了不允許引渡的理由,例如,被請求締約國公民在被請求締約國犯罪,根據被請求締約國法律因時效等原因不能判刑,或者被請求締約國已對引渡罪犯罪作出判決或決定不起訴。同時,引渡條約壹般規定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宗教罪和違反軍法罪,如開小差等。引渡罪犯的請求通常通過外交渠道處理。請求通常通過引渡請求提出,由外交代表或領事代表或國家政府轉達,並附上犯罪證據。請求國必須在被告知決定移交罪犯的時間和地點後的壹定期限內接受請求,地點壹般在適當的邊境。壹旦收到,引渡程序就完成了。請求國只能對提出請求和準予引渡的罪名進行審判或執行判決,這就是所謂的“壹心壹意原則”。否則,被請求國有權提出抗議。未經被請求國同意,請求國壹般不得向第三國引渡罪犯。

引渡是我們國家之間的壹種司法協助,是為了解決把壹部分罪犯遣送回國的問題。如果妳有更多關於引渡條約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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