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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如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後拒不支付,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刑法第276-1條第壹款規定:

(壹)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或者虛假關閉,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或者躲藏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員工花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與勞動報酬有關的資料;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壹)三個月以上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十人以上,累計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逾期仍不支付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拒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道被責令支付或者有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逸,無法將責令支付的文書送達本人、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負責接收的人員,有關部門通過在行為人住所、生產經營場所張貼責令支付的文書,並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的,視為“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壹)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不能及時治療或者輟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為犯罪;

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壹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量刑前支付勞動者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用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支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實際控制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個別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關鍵組分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這種“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不作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獲得勞動報酬的社會有害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應被視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拒絕作為的人,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人,自然應當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的欠款,無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然說應當給付,但主動實施該行為,為不給付找借口的,應當認定為故意。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力支付的假象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指使支付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力支付的虛假形象;或者非法克扣工資、罰款。

3.犯罪客體的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害了正常的勞動雇傭關系,違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二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能夠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

實施了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

有支付能力但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也就是說,企業的銀行存款足以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並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取得勞動報酬。實行月薪制的,超過20天不發工資的,構成“不發”。

(2)金額大。法律沒有規定成分的絕對值範圍。應當參照職務侵占罪的標準,即逃避或者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

百度百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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