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據我們作為法人的司法實踐經驗,我們知道“不需要立即執行”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有三個要點與崔英傑有關。
壹、平時表現良好,犯罪動機不是很壞,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別嚴重的罪行;b、被害人有壹定過錯,責任不完全在被告;c、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致使犯罪分子實施犯罪。
顯然,崔英傑至少屬於其中之壹。“他平時表現很好,犯罪動機也不是很壞。就是因為偶然的原因,他犯了特別嚴重的罪。”
7.還有壹點,我想說說受害人的過錯。
剛才檢察官壹直強調,那天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是文明執法。但是我想,經過剛才的庭審,我們知道,從剛才庭審中播放的視頻中,我們已經清楚地看到,在整個處理過程中,他們在沒有出示執法證件或者相關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強行將車拉走。我也看到了他們把車拿走的依據,就是國務院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措施。
根據該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該辦法的執法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查封、扣押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扣押財物清單。
剛才我們另壹個辯護人講了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
這裏我想說,即使按照這個規定,工商局把自己的執法權交給了城管。那麽,城管也必須按照國務院這個條例規定的程序行使相應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行為,妳剛才說的是查封,他們自己說的是沒收。這壹點從剛才幾位城管人員的證詞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他們說的是沒收。他們沒收崔英傑新三輪車的決定是否得到了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批準?他們強行沒收是非法強行拿走人家車的行為。他們出示執法證了嗎?妳當場交付扣押清單了嗎?這些都沒有,妳怎麽能說他們的執法是文明的,和諧的,值得稱道的?
而且我想結合國務院的規定提壹點。
本條例所稱可以查封、扣押的物品,限於專門用於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和產品。這裏有壹個前提,叫做致力於。但是,造成本案血案的是壹輛三輪車,這壹點我們剛剛從視聽資料上看到。崔英傑說,我不要別的。妳們都拿著它離開我的車,好嗎?
這位23歲的老兵,身高1米7,正單腳跪在地上沒收自己的新三輪車。
人們如此懇求地說。
我現在想問的壹個問題是,這輛三輪車是不是專門用來無證經營的工具?
顯然不是。
所以他們沒有權利這樣強行沒收人家的三輪車。
那麽另壹方面我想說,如果沒有強制非法沒收別人不該沒收的三輪車,這血案還會發生嗎?
我想在這裏說,我認為已經進入天國的受害者李誌強烈士個人沒有過錯。
但現實生活中層出不窮的事實證明,目前北京市和全國各地客觀存在的城管執法人員素質低下、執法不公、選擇性隨意執法、執法態度粗暴粗暴、不按法定程序辦理立案、扣押、沒收物品等錯誤,必須檢討和糾正!!
李誌強烈士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如果只是為了曾經是壹名優秀國民警衛隊隊員的崔英傑,失去了生命或者失去了終身自由。
李誌強的烈士們失去的寶貴生命,要是換成北京的城管隊員,都是用咬牙切齒的技術裝備換來的。
李誌強烈士失去的寶貴生命,如果還是沒能做到城管執法不公正,選擇性和隨意性,簡單粗暴,不夠人性化,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