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什麽?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任務包括律師接受委托、聯系公訴機關、會見溝通、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控告申訴、調查收集案件相關材料、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等。律師了解案情後,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申訴,要求糾正。
二、具體情況
律師接受委托。
(1)律師介入的時間。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2)律師辦理案件受理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存檔壹份;2.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辦案機關壹份,代理律師壹份,委托人壹份;3.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律師出具律師函,律師應當將其移交給辦案機關。
與公訴機關的聯系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與公訴機關聯系,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案件材料。
會議和通信
(1)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不經檢察機關批準,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內容應當與案件有關。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就下列案件向其提問: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以及如何參與疑似案件;
3.定罪量刑或者無罪抗辯所涉及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5.調查活動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6.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4)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援助。
1.關於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和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關於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並有權及時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4.犯罪嫌疑人自己寫口供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更正和補充說明的權利,承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告知其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並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權;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相關規定;
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等相關規定;
10.關於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11.其他法律問題。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壹)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涉案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其他條件。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請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事實、理由和擔保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四)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應當在七日內提請公訴機關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代理投訴和指控
1.律師了解案情後,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2.律師發現偵查機關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管轄不當、非法搜查、扣押等違法行為的,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應當指出,律師在司法程序中可以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壹方面可以幫助當事人通過協商相互溝通,了解相關情況;另壹方面,他們可以合法合理地運用相關法律,為當事人進行合理的司法辯護。如果關鍵時候取證成功,可能會影響司法機關的最終判決。需要註意的是,相關的舉證和辯護行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