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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心下的刑事證據標準

第壹,審判中心下的刑事證據標準是:

1.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實施的。

2.相關性。作為證據的客觀事實必須與案件事實有某種聯系,我們可以據此了解案件某壹部分或某壹方面的真實情況。

3.合法性。只能由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辯護律師等依法提供。

二、司法審判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這是司法活動的性質和法律的內在精神所要求的。

2.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其中包括壹、法律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二。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基礎就是以客觀事實為基礎排除主觀想象,分析判斷。要按照法律規範和標準審理案件,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和確定單壹證據:

1.證據是否為原件,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2.證據是否與本案事實相關;

3.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如果沒有被告人的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能會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第壹百六十二條法院審理案件,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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