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昆明為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水損失和設施修復費用,並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工程建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
(二)擅自啟動、關閉、拆除、改動或者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管道、自備供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和加壓設備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裝水泵,直接泵送加壓水;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
(六)挪用或轉賣城市公共供水;
(七)違反消防專用設施的規定,擅自利用消防設施取水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和水質安全的活動。
擴展數據: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阻礙城市供水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阻礙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工作人員搶修城市供水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啟動、關閉、拆除、改動或者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水表井內安裝水管或者插入其他管道;
(二)在城市公共* * *供水管網安裝水泵,直接加壓抽水;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管道、自備供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和加壓設備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和設施連接的;
(四)幹擾或阻撓供水單位正常維修。
百度百科-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