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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收購玉米案的再審

現在“內蒙古農民因收購玉米被判刑”壹案再審改判無罪?2017-02-17 18:52:00來自網絡。

今天上午9時,“內蒙古王立軍犯收購玉米罪”宣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宣告王立軍無罪。

2005年2011至201期間,王立軍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堡鎮附近村民小組無證非法收購玉米,並將收購的玉米銷售給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後旗分公司。案發後,王立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退還了扣押的贓款6000元。

根據上述事實,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原審被告人王立軍提起公訴,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於2016,15作出刑事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立軍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其退回的違法所得由偵查機關上繳國庫。壹審宣判後,王立軍沒有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016 12 16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提出,王立軍的行為雖屬行政違法,但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建議依法再審判決;原審被告人王立軍認為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其辯護人提出,王立軍無證收購玉米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具有違法性和懲罰性,不符合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中的謙抑原則,應當無罪釋放。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王立軍在2015年2011至2015年1期間,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其行為違反了當時國家糧食流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但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同等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審判決認定王立軍構成非法經營罪,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王立軍及其辯護人關於王立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NPC代表、CPPCC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社會公眾及王立軍家屬等60余人旁聽了該案的公開宣判。

宣判後,合議庭向王立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並向其說明了判決生效後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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