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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律師提示:公司幕後老板——實際控制人的犯罪風險防範

首先,實際控制人在法律上定義為實際控制壹家公司或機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表面上看,實際控制人可能不是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投資、協議或“某種安排”來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行為。

其次,結合《公司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壹)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二)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表決權;(三)能夠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任命;(四)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最後,實際控制人在公司實際享有權利,這種權利對公司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權利義務對等,同時法律也賦予實際控制人相應的義務。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風險情況,公司實際控制人可能成為數罪主體,從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下面,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共同犯罪數為:1。詐騙;2.非法經營罪;3.職務侵占罪;4.挪用資金罪;5.受賄罪;6.合同詐騙罪;7.單位行賄;8.集資詐騙罪;9.高利貸罪;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1.貸款詐騙;12.票據詐騙;13.金融憑證詐騙罪;14.信用證欺詐;15.逃匯罪;16.洗錢;17.騙購外匯罪;18.內幕交易和泄露內幕信息罪;19.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20.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21.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22.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3.逃稅罪;2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2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26.失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27.妨害清算罪;28.虛假破產罪;29.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30.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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