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凍結期限達到法定期限且未續期的,司法凍結自動解除;
(2)司法凍結原因消失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經法院核實,如屬實,將解除凍結賬戶。
司法凍結的原因如下:
1,被他人起訴後資產將被凍結;
2.涉嫌非法的資產將被凍結。
司法凍結是指行政機關向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禁止行政相對人在壹定期限內提取或者劃撥其賬戶內的存款或者匯款的強制措施。與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同,凍結不是針對相對人的壹般財產,而是針對相對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或匯款。壹方面,凍結存款和匯款關系到金融機構的信用評估,以保證客戶的資金安全。另壹方面,凍結措施往往涉及大量財產,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甚至影響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這部法律把對存款和匯款的法律保護提高到了與保護人身自由同等的高度,規定凍結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的行政主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工作的目的和任務是依法保護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依法懲處少數犯罪分子。
我國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律師組織、公證處、勞動教養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和逮捕;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公安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動改造、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司法機構是指律師、公證員和仲裁機構。後者雖然不是司法機關,但卻是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鏈條和環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