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相關事宜。建設單位申請暫緩辦理相關事項時,應當提交暫緩辦理相關事項申請書、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
2.經批準在拆遷範圍內中止有關事項後,區、縣房地局應當通知區(縣)人民法院和當地公安、規劃、建設、工商、房管等部門,通知書應當說明用地範圍、中止期限和中止事項。
如需延長暫停期限,建設單位須在期限屆滿前0個月向區縣房產局1提出申請,並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和擬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請獲得批準後,區、縣房地局應將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通知區(縣)人民法院和當地公安、規劃、建設、工商、房管等部門。
3.暫停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期限、申請延長期限未獲批準或者經批準的延長期限屆滿的,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令第102號)規定的暫停有關事項的限制。市政府16,以下簡稱《辦法》)自動解除。
二、關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
4.本市房屋拆遷申請由區、縣房產局審查,並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但城市及近郊區房屋拆遷申請、遠郊區縣重點建設項目房屋拆遷申請、危舊房改造項目,應當在拆遷公告發布前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5.《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國有土地證明文件包括以下情形:
(1)建設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
(2)建設單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
(3)建設單位在原土地使用範圍內進行拆遷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證)。
6.在原用地範圍內實施拆遷的建設單位,在向區、縣房產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拆遷方案包括項目概況、拆遷範圍和方式、拆遷期限、項目開竣工時間。
8.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現狀(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薪酬和補貼的預算等。拆遷人應根據上述內容制作拆遷計劃表,報區、縣房產局審批。
9.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範圍不得超出建設用地範圍,但建設用地範圍外的房屋不能與範圍內的房屋分割,拆遷主管部門可以將範圍外的房屋劃入拆遷範圍。
三、關於拆遷期限和搬遷期限
10.本辦法所稱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人應當完成拆遷項目的期限。
11.《辦法》所稱搬遷期限,是指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遷出區縣房產局發布的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範圍的期限。
四、關於拆遷公告和通告。
12.區縣房產局應當發布拆遷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價格、保障性住房平均價格等主要內容。
13.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拆遷人應當書面通知拆遷範圍內的所有房屋所有權人。通知書應當說明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許可證號、項目名稱、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答復期限、逾期不答復的處理方式和聯系方式,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有關規定。
14.根據《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拆遷人無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公共媒體上公告。房屋所有權人在本市的,拆遷人在《北京日報》上公告,公告期為15天;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遷人應在《人民日報》或《法制日報》上公告,公告期為30日;房屋所有權人在境外的,應當在《人民日報(海外版)》或者《中國日報》上公告,公告期為60日。
15.拆除公有住房的,區、縣房產局應當通知產權單位退出管理。房屋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拆遷人、拆遷範圍、被拆遷房屋數量和面積等內容。
自房屋拆遷公告送達之日起,被拆遷人應當負責公有房屋的維修和安全。
五、關於正式房屋和住宅性質的認定。
16.拆遷範圍內正式房屋的認定,以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準。但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若幹規定》(市政府令第39號1989)的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認定為正式房屋:
(1)柱高大於2m,建築面積大於7m;
(2)三面有墻,正規門窗;
(3)屋面有保溫層。
17.拆遷範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以租賃合同註明的使用性質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私有房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拆除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18.本辦法所稱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房屋,是指經房管部門審核確認,使用市國土房管局統壹印制的租賃合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租金標準繳納和收取租金的租賃房屋。
19.《辦法》第四十條所稱公益用房,是指直接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非營利性用房,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文化館、養老院、福利院,但用於公益事業的私有房屋除外。
六、關於原建築面積和應補償建築面積的認定問題。
20.拆除租賃住宅房屋,原建築面積按房屋租賃合同註明的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築面積後計算。折算系數參照本項目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住宅房屋總建築面積與總使用面積的比較系數確定。
21.被拆遷非成套房屋使用人補償計算公式中的“原建築面積”,在下列情況下按補償建築面積執行:
(1)被拆遷房屋原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6平方米的,按人均6平方米計算補償建築面積。
(二)國家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房屋原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計算補償建築面積。
(三)國家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在拆遷範圍內無本市常住戶口且原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補償建築面積按原建築面積計算;原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補償建築面積。
七、拆遷戶的劃分和原有人口的認定
22.拆遷住宅房屋,拆遷戶的劃分標準是:租賃房屋以租賃合同註明的承租人為準,私有自住房屋以產權證為準。
23.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國家建設被拆遷,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的,拆遷戶的分割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簿為準;但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拆遷範圍內單獨設戶的,按壹戶給予補償。
24.在有關事項中止期間或者拆遷期限內離婚,男女雙方均無獨立房屋的,根據離婚前的住房和人口情況核定補償。
25.拆遷範圍內有多套房屋的,在核定住房困難戶和計算拆遷補助面積時,拆遷範圍內每套房屋的住房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26.區縣房產局在對住房困難的房屋和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核實原常住人口時,可將拆遷範圍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並長期居住的居民計入原常住人口。
對於不居住在拆遷範圍內,但原戶口在拆遷範圍內的下列人員,可以計入原常住人口:
(1)現役軍人;
(2)大中專院校學生;
(3)留學人員;
(4)勞動教養和勞動教養;
(五)其他根據政策可以計入原常住人口的人員。
27.拆除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上註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
八、關於確定價格的問題。
28.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拆遷補償價格由轄區內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各類拆遷地點的拆遷補償價格範圍由市國土房管局確定並報市國土房管局批準後實施。具體建設項目的區位補償價格由區、縣房產局在市國土房管局批準的範圍內確定。
29.被拆遷住宅房屋的重置價格,由市或者區、縣拆遷主管部門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北京市房屋估價辦法》(京房地評字[1996]第573號)和《北京市住宅房屋估價技術規範》(京房地評字[1999]第655號)進行評估。
30.成套住宅房屋拆遷區域內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價格,由區縣房產局根據房屋拆遷區域內普通住宅商品房市場情況提供,報市國土房管局確認。
拆除原劃撥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補償不包括土地出讓金,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規定。
31.被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市或者區、縣拆遷主管部門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遷評估技術標準》(京房地評字[1999]第656號)進行評估。
九。關於房屋補償問題
32.拆遷住宅房屋並給予補償的,被補償房屋的個性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補償房屋用地為有償取得,相關手續齊全,且符合上市銷售相關規定的,補償房屋的個性按其普通住宅商品房價格確定;
(2)補償住房為經濟適用住房的,補償住房價格由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核定;
(三)拆遷人用回遷房補償被拆遷人的,補償房屋價格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確定,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回遷房用地的確定,由居民申請,經區、縣房產局審核後,報市國土房管局批準。
(4)拆遷人以1,0992年6月前取得的劃撥土地上自行開發建設的住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的,或者作為與有關單位合建、聯建項目分割的住宅房屋的,房屋必須在1,0995年6月前竣工。房屋補償由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核定價格,並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進行管理。補償住房用地的確定,由居民申請,經區、縣房產局審核後,報市國土房管局批準。
33.拆遷住宅房屋和補償住宅房屋,居民提供的現有房屋應當經區、縣房產局審核。
34.拆遷人應當提供下列房屋補償證明材料:
(1)房屋土地證明文件;
(2)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
(3)所購房屋,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合建、聯建房屋的,提交合建、聯建房屋合同;
(四)房屋的位置和平面圖;
(五)經規劃設計部門審核的房屋設計圖紙,包括首層平面圖和標準層平面圖。
(六)其他相關材料。
35.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拆遷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房屋補償的,應當事先與承租人就維持原租賃關系達成協議;雙方在區縣房產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可依據《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決定》(京府發〔2000〕60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對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進行補償。
十、關於住房困難戶拆遷補償問題。
36.在拆遷範圍外有正式住房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不適用《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被拆遷房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拆遷範圍以外的正式房屋:
(1)本人或配偶在拆遷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擁有或租賃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準);
(2)以父母、子女所有的房屋或租住的房屋居住在拆遷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
(三)本人或配偶在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擁有正式住房。
37.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長期居住在拆遷範圍內自建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按每戶建築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具體價格由各區縣政府確定:
(1)單獨開戶;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拆遷範圍內無正式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拆遷範圍外無正式住房。
十壹、原農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
38.《辦法》所稱原農民宅基地,是指國家建設征用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依法批準的四至範圍內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
39.因國家建設征用原農民宅基地的房屋拆遷。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應當補償的建築面積小於其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剩余面積按照所在區、縣確定的拆遷補償價格的20%補償。剩余面積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剩余面積=原建築面積-應補償建築面積。
40.國家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無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拆遷範圍內的自建房,或者雖有拆遷範圍內的自建房和單獨戶的常住戶口,但無長期住所,在其他地方有其他房屋的,不計算拆遷補貼面積。
41.拆除1983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社隊土地非法出租、買賣建職工住宅問題的通告》(京法正[1983]第51號)施行前已建在原集體土地上的職工住宅。
十二、關於特殊房屋拆遷補償問題。
4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按照建築面積和上壹年度單項建築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計算公式為:臨時建築補償=單項工程造價×建築面積×(剩余期限÷批準期限)。
43.根據《辦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拆遷有權屬爭議的房屋,在區、縣房產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爭議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經區、縣房產局批準,對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應當交由公證處或者區、縣房產局代管。
44.根據《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拆遷有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在區縣房產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重新設定抵押或者與抵押權人清償原債務的,由拆遷人向公證處或者區縣房產局提存補償款。
十三、關於拆遷補償協議。
45.拆遷補償協議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統壹印制。
46.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證交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交房產權屬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十四、關於拆遷爭議裁決問題
47.區、縣房產局裁決拆遷糾紛,應當在裁決書中載明拆遷補償金額,並決定周轉房執行。裁決對由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必須經區、縣房產局審核。
按照《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決定後,被拆遷人逾期未搬遷的,拆遷補償由拆遷人向公證處辦理公證,區縣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實施強制拆遷。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周轉期間的租金等費用。被執行人同意搬遷並騰空周轉房後,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但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費用,應當從拆遷補償中扣除。
十五、關於拆遷管理費。
48.拆遷人應當按照市物價局當時核定的標準向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房產局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49.房屋拆遷費用的計算範圍包括拆遷補償費和各種拆遷補貼、獎勵費。
十六、關於拆遷檔案管理。
50 .房屋拆遷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2)拆遷補償協議及各種補償、補貼收據文件;
(3)拆遷總結、拆遷結案表;
(4)裁決、強制拆遷、訴訟及相關文書;
(5)其他材料。
51.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全部搬遷完畢後1個月內向區縣房產局移交拆遷檔案,並將拆遷結案表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52.區、縣房產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十七。其他問題
53.本市城市房屋拆遷所指的市區包括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近郊區包括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郊區縣包括門頭溝區、昌平區、通州區、順義區、平谷縣、懷柔縣、密雲縣、延慶縣、房山區、大興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