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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壹般幹啥啊?

法律援助中心壹般是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壹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省市及各區、縣均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暫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各區縣司法局指定職能部門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出於人權保護和維護司法公正與平衡的目的而設立。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門設立的)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之外的法定執業機構。

擴展資料:

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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