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屏障。在經濟社會迅猛發展、面臨著政治民主化和社會轉型的當下,民眾對公正司法和有效權利救濟的期待與日俱增。然而,由於司法獨立性的欠缺、訴訟程序不健全、司法腐敗時有發生、判決文書說理不充分等因素的制約,導致個案中常出現民意與司法的緊張關系,司法的公信力不容樂觀。從宏觀層面來看,司法要想贏得民眾的信任與尊重,務必從如下三個方面下工夫:民意與司法須有效溝通中國進入網絡化時代以來,刑事司法領域的典型案例往往成為社會輿論關註的焦點,今年發生的鄧玉嬌案、杭州飆車案、孫偉銘醉駕肇事案,更是在民意洶湧中考驗著司法的公信力。壹般認為,民意體現了大眾的常識理性,而判決體現了法官的專業理性。在壹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民意有充分的自由表達空間,而司法也會堅守其獨立性品格,並不會被民意所任意左右。同時,民意的理性參與與合理監督,是司法贏得民眾信任、從而擺脫權力控制,真正走向獨立的助力之壹。然而,民意與司法良性互動的理想圖景仰賴制度的支撐,能否創制出把司法的推理過程和法庭之外的社情民意有效結合起來的溝通機制,是司法既尊重民意又不被民意裹挾的關鍵。就民意與司法的溝通機制而言,民眾參與審判、法庭程序的開放與透明、強化判決書的說理性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可行的具體路徑。首先,透過民眾參審,分享司法判斷職權,全程監督法官,使得人民當家作主的理念落地生根。誠如是,則法官貪腐、獨斷或被權力幹預的疑慮通通降低。況且,參審過程中,法官不得不以常識理性和壹般人能懂的語言與民眾溝通,這樣就減少了民眾對司法的疏離感,避免法官不自覺形成職業的傲慢與偏見,使裁判更加正確。此外,參審制還能發揮法治教育功能。因為民眾參與實際案例的審理,身臨其境,易於體會到“定紛止爭”之不易,對法律內容和司法程序會留下深刻的直觀印象。這種司法體驗對於增強其對法律乃至公權力的執行的尊重和認同感,是大有裨益的,它遠勝於抽象的法律說教,無形中也為法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次,法庭審判的開放和透明機制,是接受民情民意的檢驗和輿論監督的制度保障。只有允許媒體對庭審過程和審判結果作充分報道,以使法官的判案過程公示於社會,接受廣泛而深入的監督,並賦予民眾卷宗查閱權和知情權,才能有效地抗幹擾、拒腐蝕。就此而言,近年來,壹些法院嘗試的庭審程序電視直播和判決書上網等試驗,值得推廣和借鑒。最後,強化判決書的說理性,是司法與民意相勾連的終極管道。在司法判決書說理性普遍不充分的現實情形下,當務之急是改革判決書的制作方法,改變將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簡單對應的“粗放式”判決書,代之以法理明晰,邏輯縝密,證據詳實、說理充分的判決書;改變千案壹律的“八股式”判決書、代之以針對個案的特殊性,展示法官個性的法、理、情並茂的判決書。這樣,判決書才能夠被民眾接受和尊重,才能真正成為彰顯公序良俗、宣示法理公義、向社會輸送正義的司法載體。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要統籌兼顧中國傳統司法認知的思路是強調實事求是,以查清事實為己任,這種實體正義觀發展到極致,會不惜犧牲法的可預測性和安定性,可能導致當事人的纏訟和案件的久拖不決。西方的法院當然也要進行事實認定,根據證據判案,但在那裏強調的事實概念主要是指證據的說服力,未必是客觀真實。法官判決的基礎是由各種司法鑒定技術、程序要件、舉證責任規則等擔保的可靠證據,受這種程序正義觀的支配,法院沒有義務窮盡壹切手段追求事實真相。兩種風格迥異的司法正義觀,使得司法在應對民意和輿論的時候產生不同的反應,中國式審判基於客觀真實的終極追求,更需要考慮具體情境和判決的社會效果,剛性的法律規範為了獲得民意基礎,不得不參照法律之外的道德判斷和民間清理。更為復雜的是,中國普通民眾對司法的觀感和理解,深受美式好萊塢法庭劇和中式包青天連續劇的影響,在“劇情式”司法的耳濡目染之下,人們對司法的想象力遊移於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兩個極端之間,而這是任何現實的司法制度都無法同時滿足的壹廂情願,期望值太高,信任感自然很難建立。解決上述司法難題,可行的思路是尋求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調和與***贏。畢竟,司法推理過程要認真對待,證據的收集、甄別和證明力強弱的判斷,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規則對號入座,惟其如此,法律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才有可靠的保障,實體公正才有堅實的基礎。但程序正義也不宜過分強調,周全、僵化甚至與社會現實脫節的程序設計,反而無益於實體公正的實現,因而,要註重聽取甚至吸納群眾意見,法庭之外的價值應透過民眾參與審判等理性渠道滲透進來,以此構成司法裁量權行使的尺度,從而使判決結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協調統壹。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當齊頭並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端賴司法過程的公正透明以及司法判決的質量和可接受度。就司法裁判的質量而言,司法職業化趨勢不可避免。目前,法律漸趨精密龐雜,法律的效力層級體系更加細密交錯,法律適用過程的邏輯推理愈形錯綜復雜,若非訓練有素的專業法官無法準確地理解和適用。然而,如果司法裁判權由專業法官高度壟斷,也會帶來民主正當性的不足,致使法官在封閉的圈子裏恣意裁判、偏頗甚或腐敗。此外,在專業分工日益精細化的現代社會,為了解決糾紛中出現的專業技術難題,也需要社會各界的參與和支持,使得裁判更具準確性與合理性。因而,壹方面,司法職業化仍應列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首先要通過完善統壹司法考試制度,使得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有大致相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職業經歷,保證其具備大致相同的知識結構,提高法律職業的從業門檻。在此基礎上,對法官實行高薪制和終身制,保證法官的獨立品格,使法官不至於為了生存條件和權力擠壓而恣意枉法,而只對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負責。另壹方面,專業化改革也應盡量避免造成社會疏離,陷入臺灣學者蘇永欽教授所言的法官越專業就越自以為是,民眾越不懂就越不信任司法的困境。職業法官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必須體認,浸潤在人情世故,差序格局的倫理社會中達壹兩千年之久的中國社會,對於法律的不近人情、價值中立,不知變通,基本上是排斥的。故而,應該透過法庭的開放透明,民眾的參與審判,判決書的通俗化與公開化,從而在因專業化而增強法律可預測性的同時,也不至於讓普通民眾陷於雲山霧罩當中,對法律產生莫測高深的疏離感。(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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