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占有公***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貪汙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貪汙罪不僅侵犯了公***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犯罪對象是公***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行為。
如果貪汙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壹般也不以貪汙罪論處,而給以黨紀、政紀處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貪汙罪的數額標準是:
(壹)
數額在
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
“數額較大”
;
(二)
數額在
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
屬於
“數額巨大”
;
(三)
數額在
300萬元以上的,屬於“
數額特別巨大
”,
(
四
)
數額在
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
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
蘇
07
刑初
1
號
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
年至
2020
年期間,被告人徐雪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某集團公司、連雲港某家具公司等單位和董某甲、奚某等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資產收購、苗木銷售、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13
年至
2020
年期間,被告人徐雪峰先後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人民幣
213
萬元、內存人民幣
148
萬元的銀行卡、價值人民幣
萬元的超市購物卡、美元
萬元、加拿大元
萬元和價值人民幣
萬元的金塊,***計折合人民幣
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雪峰
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為他人謀取利益
,多
次收受他人財物,***計折合人民幣
萬元
,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雪峰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雪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被告人徐雪峰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單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雪峰的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扣押,量刑時酌情考慮。關於被告人徐雪峰及其辯護人提出
“
徐雪峰主動交代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繳和扣押,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
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徐雪峰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壹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款、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壹、
被告人徐雪峰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
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
二、對被告人徐雪峰受賄犯罪所得財物***計折合人民幣
三百七十六萬四千二百壹十二元四角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
華城深圳刑事律師團隊,由25年實戰豐富經驗刑事大律師汪斌領銜。
專註深圳海關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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