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4、對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累計貪汙金額處罰。5.凡犯貪汙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款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1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6.凡犯貪汙罪,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物或者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等情節的。,且不需要立即執行,但可以按照第3項規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如果人民法院判7。對犯罪分子貪汙所得的全部財產,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全部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論處。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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