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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新政策細則2021

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實行年度申報制度,分為申報、部門審核結果匯總、審核結果查詢、部門審核和積分排名、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

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二)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四)無犯罪記錄。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其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繳納單位應在北京市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登錄系統確認申請人和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確認完成後,申請人可以填寫並提交個人積分指標信息。在申請階段,申請人可以修改積分指標的信息,查看積分指標的審核結果,對有爭議的審核結果發起復審,並查看復審結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審計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人資格和提交的要點信息進行核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審計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人資格和提交的要點信息進行核實。若部分指標信息無法通過數據交換和比對進行驗證,或對驗證結果有異議,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系統中上傳相關文件和資料。相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或獲得落戶資格後,將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查驗原件或組織聯合核查。在審核結果查詢階段,申請人可以查看自己填寫的各項積分指標的審核結果。如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現階段基於系統提出投訴。本階段結束後,申請人對本人積分指標的異議不再受理。在公示結算階段,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可以登錄系統查詢自己的最終積分和排名。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第十壹條經公示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在辦理落戶手續時,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到區指定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和人員調動登記表;

(2)需要隨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交子女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政策證明、申請人與子女相關的結婚證。隨遷子女為2016 16 10月1(不含)之前出生的第壹個子女,2016 16 10月1(含)之後出生的第二個子女,或2016 6月16之後出生的第二個子女。

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檔案審查,無檔案的出具無檔案誠信聲明(模板見附件1)。以上材料經區指定部門核實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經核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所獲得的積分落戶資格。

第十二條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後,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介紹信,按有關規定辦理檔案轉移落戶手續。落戶後,依法註銷北京市居住證。

可辦理落戶手續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且規劃用途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的自管公房。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雖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但申請人有集體戶口的,可在本單位集體房落戶。

第十三條積分落戶資格經核實被取消的,或者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後放棄的,落戶資格不予延續。

第十四條資格條件的解釋

(1)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並在開始申請積分落戶時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申請。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止上壹年度65438+2月31,平均年齡男性應在60周歲以下,女性職工應在50周歲以下,女性幹部(管理人員)應在55周歲以下,用人單位正常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開始申請積分落戶的上壹年度6月5438+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累計補繳記錄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類保險的繳納情況, 工傷、生育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以開始申請積分落戶之日為準。

(4)無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第十七條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指標信息的真實、準確,並對申報指標信息的真實性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當年及以後5年申請積分落戶資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註銷戶口,遷回北京市之前的戶籍所在地。用人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後5年不受理積分落戶申請。相關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在積分落戶過程中嚴重違反對行政機關的承諾,被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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