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壹)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的主體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評估人員、註冊會計師、審計人員。
2.侵犯的犯罪對象不同。偽證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犯罪客觀方面有不同的行為。偽證罪的行為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判中,故意出具虛假證言、鑒定結論和翻譯文書。在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者驗資、驗證公司經營過程中,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與公司的設立、經營有關。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侵犯的客體是公司成立或者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犯罪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本罪說明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的人員或者單位故意提供虛假文件,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意味著授權生產商出具了不真實的文件;後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即制作者無權制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
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有壹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而言,其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後犯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其主體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律師在刑事案件不同階段的作用是什麽?
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
1,調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壹般不允許親屬見面。
律師可以:
1)見面,在律師允許的範圍內傳達雙方信息,安撫受到驚嚇的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詢;
3)申請取保候審等。
2、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可以申請閱卷,了解具體案情,司法機關有什麽證據,及時制定辯護策略。
3.審判階段:這是最關鍵的階段。
律師根據案情實施辯護策略,與公訴機關辯論,通過事實和法律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辯護意見,使審判朝著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方向發展,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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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
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虛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三)在重大工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有前款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