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收費。
1.偵察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2000—15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2000—15000元。
3.壹審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4000--45000元。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審訴案件,按照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代理人的服務收費標準。
(壹)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
1.計件收費標準為每件3000--15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6%;
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
1000萬元以上,2%。
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二)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壹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計時收費標準,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時。
四、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五、壹個律師事務所代理壹個案件的多個階段,可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六、下列刑事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壹致,可按照不高於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協商不成的,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
(壹)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於同類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於同類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計時收費案件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