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偵查活動及其規律、偵查制度與理論、犯罪活動的規律與特點等。他們接受刑事執法、偵查破案、逮捕和戰鬥的基本訓練,並在公安、檢察、海關、國家安全和其他部門進行調查、檢查和執法。比如:刑事案件的偵查、偵破,走私物品、違禁品的檢查,毒品的調查。
調查學中的問題
從整體上看,我國刑事訴訟的偵查結構屬於職權主義,側重於追求實體真實和訴訟效率。我國的偵查活動基本上是由偵查機關依據職權主動推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動服從和配合,沒有更多的自由參與權。我國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保障的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調查活動很少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約。偵查機關采取的壹些特殊偵查措施,主要是由偵查機關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雖然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除了決定批準逮捕外,並不直接控制偵查。同時,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前後缺乏司法審查,我國對非法羈押缺乏及時有效的救濟措施。
二是犯罪嫌疑人自我防衛能力不足,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法律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沈默權,實踐中非法翻供現象嚴重。同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立法中尚未完全確立。另外,在我國,刑事偵查是不可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活動中因其財產權、人身權受到損害而不能提起訴訟。
第三,在偵查階段沒有賦予律師辯護人的地位,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仍然受到很大限制。偵查活動基本都是秘密進行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參與訴訟程度不高。比如,在偵查活動中律師不能在場,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可以在場;
律師會見、調查、閱卷等困難。,在刑事偵查階段依然常見。此外,我國沒有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制度,導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現階段難以真正實現獲得律師援助的權利。
第四,審前羈押的常態化,意味著通過羈押、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羈押成為我國刑事訴訟的常態,而不是例外。取保候審取決於案件情況和偵查需要,不作為公民獲得保釋的權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加強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成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刑事偵查程序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就業方向: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各專業公安機關,包括民航、鐵路、海事、森林等。;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各級邊防檢查站;各級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海關緝私部門;各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反貪局;特大型企業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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