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庭審筆錄不能簽字?
庭審筆錄不署名是可以的,但不影響庭審筆錄的法律效力。
庭審筆錄是記錄庭審訴訟活動的書面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三款規定,庭審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將記錄當事人拒絕情況並附卷。附卷生效,庭審筆錄不因當事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
而且目前開庭時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證明庭審筆錄。
二、聽與不聽的區別
壹種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通過法庭訴訟程序後再作出判決的方式,不開庭審理,直接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作出判決,壹般只適用於二審程序。
聽覺的意義:
1,聽證可以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2、有利於對司法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判過程置於群眾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辦案的公正性。
3.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4、有利於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三、什麽是法庭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公訴人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該提案應限於兩次。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但起訴、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該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涉嫌犯罪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以上是關於庭審筆錄能否簽名的相關內容。如果要在法庭筆錄上簽字,需要滿足條件才能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