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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初審報告

參考下面的範文: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審計報告

2005年165438+2005年10月3日,法學院04級、05級部分學生旁聽了福州中院審理的“林等人入室搶劫並殺害被害人”壹案。

案情簡介(起訴)

1999年9月8日,在被告人林(福建羅源人)、其叔叔林啟龍(已判刑,目前正在服刑)的指使下,夥同兩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搶劫以名義租住的房屋,將房東母親捆綁,並用毛巾、膠帶封住被害人嘴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三人從房東家偷了兩本存折和壹些現金後逃離現場。被告將存折交給林啟龍後,兩人壹起將存折內的存款取出。分贓後,被告人於2005年7月逃至上海,被抓獲並移交福州市人民檢察院。

司法程序

審判長和審判員、公訴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書記員就座後,法警將被告人林帶上被告人席。所有聽證人員保持沈默。

首先,審判長確認了被告人林的身份,並詢問了被告人何時收到起訴書。得到肯定的回答後,審判長宣布開庭。

審判長簡要說明了案情,介紹了參加庭審的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隨後,審判長向被告人陳述了自己在庭審中的權利以及如果被告人認為庭審人員可能影響庭審公正,可以申請庭審人員回避,可以在庭審中調取新的證據或者傳喚新的證人。妳可以在審判長允許的情況下為自己辯護。

第三,公訴人的提問階段。公訴機關向被告人林詢問了案件調查文書的內容。在這個過程中,被告人需要回答公訴人提出的問題,陳述事實。其中,被告人林對公訴人在文件中陳述的犯罪過程拒不承認,並作了新的供述。提出自己並不知情,也沒有收受任何非法財物。隨後庭審進入辯護律師對被告人進行提問的階段。

四位辯護律師之前對被告的新版案情做了壹些詢問。

公訴人補充提問,對被告人新供述中的疑點提出異議。其中,法官還對被告的陳述提出了質疑。在這個過程中,被告對問題的回答前後矛盾。

6.審判長宣布進入控辯雙方出示證據程序。

1.公訴人宣讀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的調查結果相關文件,並提供了主犯林啟龍等涉案人員的證言。宣讀完畢後,他指出,被告人林認罪態度惡劣,定罪量刑時應考慮量刑的程度。

2.辯護人重申了本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即被告人林的身份應為從犯,犯罪時認知能力較差,請法官考慮對其量刑。

3.被告人林進行了自我辯護,指出主犯林啟龍有推卸責任的嫌疑,並多次重申當時對本案不知情。

7.庭審進入最後階段,只有雙方進行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下次庭審時間待定。

庭審結束,工作人員和旁聽人員依次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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