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來源
(2014)鄭少敏終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
二、裁判的要旨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事發時,2名幼兒園工作人員未盡到監護責任,在本次事件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因為他的傷是另壹個孩子被推倒造成的,這個孩子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壹審判決幼兒園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推幼兒承擔20%的賠償責任。二審維持壹審判決。
三。案情簡介
原告何某、被告張某、徐某均為被告黃圩委幼兒園中層子女。2013 10 6月21日下午5時20分許,原告何某、被告張某、徐某在教室壹起玩耍時,被告張某推搡徐某賈,致使徐某坐在何某的手臂上,造成何某手臂受傷,評定為九級傷殘。
第四,律師的意見
主要討論兩個問題:第壹,雖然張是何受傷的直接責任人,但張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認識能力。同時,他也是需要幼兒園管理和保護的對象。張的行為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還是幼兒園承擔?二、原告何受傷是因為張被推倒。幼兒園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第二個問題屬於教育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為事故發生在幼兒園,幼兒園對幼兒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所以要根據幼兒園的過錯程度和造成損害的原因來判斷幼兒園的責任。對於本案,幼兒園的責任應該是80%還是75%其實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都是可以受理的。所以在實踐中,如果上訴對二審的責任比例分配不滿意,二審改判的情況很少,除非責任比例分配明顯不當。這就提醒了我們,要想達到預期的效果,就要在第壹時間盡量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推理。
文/杜(上海專職律師,民商法碩士,微信號:ad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