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蓮香因表現良好被假釋。
以下是陳蓮香的假釋裁決。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6)閩01罰5973號
罪犯陳蓮香,女,1950年7月出生於福建省平潭縣,漢族,文盲,家庭住址:福建省平潭縣平遠鎮榮山村154號。現在福建女子監獄在十五分監區服刑。
2006年6月22日,5438+01,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作出(2011)刑事判決,判決陳蓮香犯拐賣兒童罪,判處陳蓮香有期徒刑十年壹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在其服刑期間,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65438年10月8日作出(2013 113)第6833號刑事裁定,減刑壹年六個月。2016年9月1日,執行機關福建女子監獄提出假釋建議,交我院審理。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蓮香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他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5被監獄表揚,有悔改表現。以上事實有《刑事月審表》、《年審表》、《獎懲審批表》等證據證實。另查明,罪犯陳蓮香已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元。
本院認為,罪犯陳蓮香在刑罰執行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獄規章,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有法定悔罪表現。罪犯陳蓮香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罪犯陳蓮香的減刑建議由執行機關提出,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罪犯陳蓮香獲得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自假釋之日起計算,即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5月9日。
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主審法官青雪
李紅法官
趙壹鳴法官
2016年9月23日
辦事員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