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寧離婚後,獨自帶著女兒王靜生活。1990,她認識了來北京打工的劉江。劉江在工作生活上對王寧照顧有加,對王靜也很好。相處壹年後,他們開始同居,壹起住在王寧某村的房子裏。
1999,王寧所在村納入拆遷範圍,包括王寧和王靜的戶口。根據拆遷政策,王寧的房子面積和戶口數量,他可以得到壹套兩居室的補償。劉江已經在這裏住了很長時間了。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但村裏認為他們是夫妻。根據拆遷政策,配偶戶籍不在本村且無其他住房的,可享受30平米的房屋回購指標。劉江沒有其他住房,所以拆遷單位最後給了王壹套三居室。在拆遷協議中,拆遷人是王寧,安置人口是丈夫劉江和王後景。之後,王寧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劉江支付房款1.5萬元。房子下來後,劉江辦理了收房手續,經過裝修,他和王寧在這裏壹直住到現在。2004年,三百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王寧名下。
2005年,王寧和劉江登記結婚。2015兩人因各種原因準備離婚,劉江才發現王寧在壹個月前通過贈與的方式將自己的三居室過戶到王靜名下。根據劉江和王寧的理論,王寧說自己的房子是他拆的,三居室也是婚前取得的,與劉江無關。劉江認為,當時他們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但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拆遷的時候,他們因為沒有其他的房子作為配偶,所以能夠得到壹套三居室,十幾年的購房款、裝修款和各種費用都是他們出的。房子怎麽沒有自己的份額?
律師解讀?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 * *有財產。
北京東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麗律師表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同壹財產。
王寧和劉江從1990開始同居。雖然從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生活,同村其他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拆遷期間,劉江被安置為王寧的配偶。王寧與劉江在得到三居室時,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形成了同居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同居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 * *。
這套三居室公寓是在拆遷的基礎上獲得的。根據相關拆遷政策,劉江作為王寧的配偶,無其他住房,享受30平方米購房指標。所以拆遷單位給王寧安排了壹套三居室。三居室有劉江的30平米購房指標,是劉江與王寧同居期間獲得的。這套三居室公寓屬於王寧和劉江的財產。正是因為三居室屬於王寧和劉江的同壹房產,所以由劉江出錢,劉江辦理交房手續,並支付後續裝修及日常費用。劉江至今也住在這裏。因此,三居室房產歸王寧和劉江所有。
王寧將房屋贈與王靜的行為無效。
這套三居室公寓是王寧和劉江的。雖然是登記在王寧名下,但王寧無權處分。王靜作為王寧的女兒,應當知曉房屋的所有權,且他們在王寧提出離婚前壹個月進行了房屋贈與,損害了劉江的權益。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王寧、王靜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律師宋麗建議劉江以贈與合同無效為由,將王寧、王靜起訴至法院。合同無效後,基於合同的變更登記無效,三居室房屋登記恢復到王寧名下。在離婚訴訟中,劉江和王寧再次分割房屋。因為王寧在夫妻存續期間將* * *的財產轉移給了自己的親屬,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轉移* * *財產的,分割* * *財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讓與人。王寧對夫妻財產的轉移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8。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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